商標注冊已經滿三年,且商標剛核準轉讓給受讓人,即被他人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的情形。此時,商標的受讓人是否可以依據(jù)商標轉讓公告來證明該商標的使用行為,或者證明該商標具有使用意圖?或者,商標注冊已經滿三年,并許可使用給他人進行使用,并且辦理了商標許可備案并公告,依據(jù)該商標許可備案公告是否可以證明該商標的使用行為或使用意圖?
商標的使用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的使用,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即被許可人的使用,還包括其他不違背商標注冊人意志使用商標的人的使用。但是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商標,即僅提交商標轉讓或許可備案公告,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。
如在第4013845號“M及圖”商標撤銷復審案中[1],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: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(jù)1系爭商標轉讓公告不能證明系爭商標使用的情況;證據(jù)2商標使用授權書僅可以證明系爭商標的授權許可情況,不能證明系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。
由此可見,如果僅提交商標轉讓或許可公告,僅能證明商標的轉讓或許可事實,不能證明該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,還需要配合提交其他商標實際使用的相關證據(jù)才可以維持商標的注冊。反過來,已經注冊滿三年的商標轉讓談判中,也應當就該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了解,或對轉讓人提供使用證據(jù)的義務進行約定,以免商標轉讓后因三年內未進行商業(yè)使用或轉讓人拒不配合提供使用證據(jù)存在被撤銷的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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